计算工资组成是依据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》,具体内容参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法规之“统计行政法规”栏目。随着经济发展和分配形式的多样化,国家统计局随后也发布了一些补充规定,但一直遵循《工资总额组成规定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则。
根据该规定,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(季度或年度)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。包括计时工资、计件工资、奖金、津贴和补贴、加班加点工资、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。
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,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、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,以及房费、水电费等。平均工资是指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,计算公式为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