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局各科室、直属事业单位:
为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,提高违法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,完善案件查处的审议与决策机制,经研究,决定调整充实宁德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小组(以下简称“审理组”),促进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。
一、宁德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小组
组 长:林顺影 党组书记、局长
成 员:黄增贵 党组成员、副局长
黄丽瑛 党组成员、总统计师
刘于华 二级调研员
刘 曦 四级调研员
郭 晖 四级调研员
李清奇 四级调研员
姜起耀 四级调研员
二、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
(一) 审理内容
1.是否符合立案条件;
2.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;
3.事实是否清楚,证据是否合法、确实、充分;
4.定性是否准确,理由是否充分;
5.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;
6.程序是否合法;
7.是否符合行政罚款降低档次;
8.是否同意延期缴纳罚款;
9.是否同意案件移送;
10.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在统计违法线索核查、立案、调查、处理和对责任人追究责任时,为案件当事单位和人员请托说情,妨碍、阻止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;
11.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妥当,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;
12.其他需要审议的内容和事项。
(二)工作程序
实行案审分离,案件承办人员不能作为同一案件的审理人员。参加审案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1.法规科负责人提交统计违法案件审理材料,包括统计违法事实、证据、定性依据、行政处罚建议等,提请局审理组进行审议。
2. 局审理组召开会议,案件审理成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,就案件调查的事实是否清楚、证据是否确凿、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等情况进行讨论,提出审理意见。
3.主持人(由组长或组长委托一名成员担任)当场或择日宣布集体审议决定。
4.根据审理组的审理意见,由法规科人员记录、制作《案件审理记录》。
(三)审理表决
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组在审查统计行政处罚案件时,原则上须半数以上成员参加,法规科、办公室、案件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等列席。集体审理形成处理意见时,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记录,参加审理会的人员应当在《案件审理记录》上签名。
宁德市统计局
2020年3月19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宁德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