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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德市统计局关于调整充实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小组的通知

发布时间: 2020-03-19 15:52 来源:宁德市统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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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局各科室、直属事业单位:

为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,提高违法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,完善案件查处的审议与决策机制,经研究,决定调整充实宁德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小组(以下简称“审理组”),促进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。

一、宁德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小组

组 长:林顺影 党组书记、局长

成 员:黄增贵 党组成员、副局长

黄丽瑛 党组成员、总统计师

刘于华  二级调研员

刘 曦   四级调研员

            郭 晖   四级调研员

            李清奇  四级调研员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姜起耀  四级调研员

二、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

(一) 审理内容

.是否符合立案条件;

2.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;

3.事实是否清楚,证据是否合法、确实、充分;

4.定性是否准确,理由是否充分;

5.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;

6.程序是否合法;

7.是否符合行政罚款降低档次;

8.是否同意延期缴纳罚款;

9.是否同意案件移送;

10.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在统计违法线索核查、立案、调查、处理和对责任人追究责任时,为案件当事单位和人员请托说情,妨碍、阻止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;

11.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妥当,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;

12.其他需要审议的内容和事项。

(二)工作程序

实行案审分离,案件承办人员不能作为同一案件的审理人员。参加审案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
1.法规科负责人提交统计违法案件审理材料,包括统计违法事实、证据、定性依据、行政处罚建议等,提请局审理组进行审议。

2. 局审理组召开会议,案件审理成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,就案件调查的事实是否清楚、证据是否确凿、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等情况进行讨论,提出审理意见。

3.主持人(由组长或组长委托一名成员担任)当场或择日宣布集体审议决定。

4.根据审理组的审理意见,法规科人员记录、制作《案件审理记录》。

(三)审理表决

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组在审查统计行政处罚案件时,原则上须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法规科、办公室、案件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等列席。集体审理形成处理意见时,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记录,参加审理会的人员应当在《案件审理记录》上签名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宁德市统计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20319

(此件主动公开)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宁德市统计局办公室          2020319日印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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